香港中文中學聯會 (會章)
二零一四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1 |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香港中文中學聯會」 (以下簡稱「本會」) |
2 | 第二條 會址 本會通訊地址設於現任主席或秘書之校內。 |
3 |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文教組織,其宗旨為: 甲、聯繫本港中文中學,促進彼此溝通。 乙、促進中文中學之合理發展。 丙、爭取中文中學學生在社會上獲得平等之升學及就業機會。 丁、發揚中文教育之優秀傳統及特色。 戊、建議及推展健全之教育制度。 |
第二條 會址
本會通訊地址設於現任主席或秘書之校內。
4 | 第四條 資格 甲、 本港所有中文中學之校長或代校長經執行委員會核准後,即成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
5 | 第五條 入會 本會通訊地址設於現任主席或秘書之校內。 |
6 | 第六條 權利 甲、 基本會員享有選舉、被選、創制、投票及罷免等權利,並可參加本會舉辦 之各項文教活動及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
7 | 第七條 義務 甲、 本會所有會員均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第三章 會員大會
8 | 第八條 會員大會由本會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
9 | 第九條 主席負責召開會員大會並為大會之當然主席。 |
10 |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開會通知書及議程應由執行委員會秘書於開會前十天分送全體會員。 |
11 |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除特殊情況外,周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十一月召開。 |
12 | 第十二條 (乙)基本會員人數五分之一或三十人以上得以書面要求主席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不得拒絕,並應於收到通知後之十日內召開會議。特別會員大會之議事範圍僅以原來提出之議程為限。 |
13 |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必須超過基本會員人數五分之一或三十人以上,方能生效。會上之可決票數為出席人數之過半數。如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由主席宣佈另定會議日期,會議當在十四天之內舉行,並至少於七天前通知。在第二次召開之大會中,法定出席人數並無限制。 |
14 |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通過及修改會章。 |
第四章 執行委會員
15 | 第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為直屬會員大會之執行機構。 |
16 | 第十六條 (甲)執委會由七名委員組成,每屆之委員均由周年會員大會選任,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惟主席連任不得超過三次 |
17 | 第十七條 新任之執行委員須於每屆大選後第一次會議中以不記名方式投票互選主席、副主席、司庫、總務及公關各一名與秘書兩名。 |
18 | 第十八條 執委會之職權 甲、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 |
19 | 第十九條 執行委員之職權 甲、 主席除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之外,並為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及一切會務之總負責人,主持各種會議及引導各執行委員推行會務。 |
20 | 第二十條 如主席離職或不能執行職務時,須由副主席代行其職務,而副主席之職位則由其餘執行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如主席或副主席以外之執行委員職位出現空缺時,得由執行委員會邀請會員填補。 |
21 | 第廿一條 全體執行委員擔任之工作均屬義務性質,不得接受會方之薪酬或任何方式之酬報。 |
22 | 第廿二條 必要時,執委會可聘請職員處理會務工作,而聘用、解僱及薪酬之數目,均由執委會決定。 |
23 | 第廿三條 執委會會議由執委會主席召開,並須於每季內至少開會一次;有需要時,主席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每次舉行會議時,秘書必須於十日前用書面連同議程通知全體執行委員。會議之法定人數必須超過全體委員之半數。 |
24 | 第廿四條 每次會議之可決票數為出席人數過半數。如贊成與反對之票數相等時,主席可運用表決權,以作決定。 |
25 | 第廿五條 如主席及副主席均於開會時缺席,則出席之執行委員可推選與會者任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
第五章 選舉
26 | 第廿六條 (甲)除連任三屆執委會之主席外,任何基本會員均可自薦或由其他基本會員提名成為候選人。提名表格在周年會員大會前四星期寄發全體會員。 |
27 | 第廿七條 選舉結束後,主席須於一星期內召集全體新任執行委員舉行會議,會議中由各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下屆主席、副主席等各職。前任執行委員須於互選後之一星期內向新任執行委員移交職務。會方亦應即向社團註冊處呈交新任執行委員名單。 |
第六章 會費之運用
28 | 第廿八條 本會會費只限於合理之開支,且以不違本會宗旨為原則。 |
第七章 附則
29 | 第廿九條 本會章內「中文中學」是指採用以中文為主要教學語言之中學。 |
30 | 第三十條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十一月一日開始至翌年十月卅一日結束。 |
31 | 第卅一條 解散本會之動議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獲基本會員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能生效。解散後,會方之財物捐贈與本港慈善機構。 |
32 | 第卅二條 凡經修訂之會章,必須事先獲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通過方能生效。 |
33 | 第卅三條 執行委員會擁有本會會章解釋權。 本會為非牟利之文教組織,其宗旨為: |